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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沪疆“银龄行动” ...
       全国老龄委倡导、组织向西部地区开展以智力援助为形式的“银龄行动”,为老年知识分子参与社会...
2010年沪疆“银龄行动” 老年志愿者招募简章 new
2009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发展信息近日发布 new
关于印发《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老龄工作要点》的通知 new
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》的通知 ne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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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老龄维权
老年人有什么合法权益?

       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。权益是指权利和利 益。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,老年人也同样享有。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,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,还享有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。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(l)政治权利(详见“什么是老年人的政治权利”)。

  (2)人身自由权利(详见“什么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”)。

  (3)宗教信仰自由权。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,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。

  (4)社会经济权利(详见“什么是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”)。

  (5)受赡养扶助权利。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。

  (6)财产所有权。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,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、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

  (7)婚姻自由权。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,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。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。

  (8)住房权。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,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。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适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。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、调整或者出售住房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。

  (9)继承权。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,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它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

  (10)文化教育权利。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、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,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,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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